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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3748号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建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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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748号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杜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秋萍,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系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建文,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申请缓交诉���费,经本院审查,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期限为90天。现在缓交期限已到,本院依法再次向原告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唐晓华

人民陪审员  曾 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阳利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