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艳。委托代理人方晓峰,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梅。再审申请人高艳因与被申请人王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艳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侵权之诉因果关系的审查。申请人高艳与被申请人王梅在争吵过程中仅发生极为轻微的互相拉扯、推搡,并无重大暴力行为,被申请人王梅的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根本不可能是与申请人高艳肢体冲突中导致。不排除王梅自发压缩性骨折的可能。2.二审中,申请人高艳的代理人提出通过申请专家证人和申请鉴定的方式证明被申请人王梅的伤情与申请人高艳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未获准许,损害了申请人高艳的合法权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再审。被申请人王梅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高艳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高艳因与被申请人王梅相邻店面房安装门牌一事发生纠纷,申请人高艳等人到被申请人王梅住处进行理论,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申请人王梅受伤。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被申请人王梅的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予以证明。申请人高艳虽然对被申请人王梅致伤原因有异议,但其在一审中并未申请鉴定。二审中,高艳也未提出书面申请,只是其代理人在接受询问时表示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据此,二审法院在高艳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未同意申请人高艳的代理人提出的专家证人出庭申请,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申请人高艳合法权益的问题。综上所述,高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雨
审判员 姜国
审判员 李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曹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