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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财保4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徐世声、徐世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徐世声,徐世红,王树勇,高志梅,高志勇,毕京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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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4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住所地临邑县迎宾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宋民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徐世声。被申请人徐世红。被申请人王树勇。被申请人高志梅。被申请人高志勇。被申请人毕京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徐世声、��世红、王树勇、高志梅、高志勇、毕京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东兴

审判员  聂志军

审判员  崔明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恩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