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特15号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2008年12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45年8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生于1948年10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素萍,岳池县苟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某丙,男,生于1976年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张某,女,生于1979年5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王某甲诉称,被申请人王某丙、张某于2009年就外出,经多处寻找未果,现仍下落不明。请求宣告王某丙、张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某丙、张某是申请人王某甲的父母。王某丙、张某于2009年6月外出后,经多处寻找未果,现仍下落不明,时间已经超过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4发出了寻找王某丙、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丙、张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丙、张某失踪时间已满二年,现在公告期间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丙、张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佑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智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