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155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贤梭。2013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贤梭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贤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尚未追回的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贤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贤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贤梭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贤梭撤回上诉。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蔚茹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蒋小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