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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催字第99号

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催字第99号

申请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十份村。

法定代表人:赵夏明,总经理。申报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万辉嘉园7栋3梯907号。

法定代表人:董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有风,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1300051/37627488、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2日、到期日期2016年4月12日、出票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金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台州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谭 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徐安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