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146号
原告:丁兴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景雪苹,系原告的同事。
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米兰商厦1幢2单元11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兴成诉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兴成撤回对被告桐庐春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42元,减半收取4271元,由原告丁兴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俞 瑛
代理
审判员 楼芝兰
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于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