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546号陈志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你没收财产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2016)粤01执546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扣划了你银行存款608400元(其中本案执行费8400元)。刑二庭移送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并已将执行款项600000元上缴国库,8400元上缴诉讼费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