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5212号

吴永红与赵志斌、陶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永红,赵志斌,陶志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212号

原告:吴永红。

委托代理人:杨文娟,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虞华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志斌。

被告:陶志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红诉被告赵志斌、陶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红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吴永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