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212号
原告:吴永红。
委托代理人:杨文娟,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虞华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志斌。
被告:陶志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红诉被告赵志斌、陶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红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吴永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