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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562号

苏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562号罪犯苏某,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台椒刑初字第1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458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部分赃款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某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方 梅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兰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