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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1615号

林乾泰与余普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乾泰,余普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1615号原告林乾泰,男,194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余普玉,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乾泰与被告余普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乾泰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乾泰因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乾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乾泰负担。

审判员  林惠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