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554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清妍 搜索“”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554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清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