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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1554号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554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清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