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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39-3号

路开娟与王海建、山东艾德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阮峒金、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金山、齐河县昭阳电脑经营部、季树涛、齐河县松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佳,王海建,山东艾德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李金山,齐河县昭阳电脑经营部,季树涛,齐河县松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阮峒金,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39-3号

申请人:吴佳,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海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艾德奥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建,经理。

被执行人:李金山,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县昭阳电脑经营部。

负责人:李金山。

被执行人:季树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县松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树涛,经理。

被执行人:阮峒金,男,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峒金,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德中民终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建等人送达了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王海建等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20万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