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91执保7号移交部门: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程玉洁。被告人程玉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一案,朗乡林业地区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1日对涉及人员王志国账号内的存款64,261.75元予以冻结,于2016年4月21日冻结期满。朗乡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冻结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侯冻结王志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西路支行账号内的存款64,261.7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合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戈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