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6民督60号

徐铁宏、朱彦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徐铁宏;朱彦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126民督60号申请人徐铁宏,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被申请人朱彦莉,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申请人徐铁宏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朱彦莉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彦莉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徐铁宏欠款人民币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国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奇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