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219号原告童南阶。被告张先元。被告段腊容。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南阶诉被告张先元、段腊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南阶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南阶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南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童南阶负担。
审 判 长 林 利
审 判 员 贾品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