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189号原告姚建军,男。被告姚建刚,男。被告姚建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军诉被告姚建刚、姚建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姚建军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原告姚建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姚建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照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