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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189号

原告姚建军诉被告姚建刚、姚建新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姚建军,姚建刚,姚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189号原告姚建军,男。被告姚建刚,男。被告姚建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军诉被告姚建刚、姚建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姚建军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因原告姚建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姚建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照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