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011号原告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0号406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潘子梨,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子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伟创力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茜路9号。法定代表人MANNYMARIMUTHU.被告天宝寰宇电子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中路311号。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WILLIAMGIBSON.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与被告伟创力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天宝寰宇电子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发送诉讼费用预交通知,告知其应当于收到该通知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94280元,否则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诉讼费用预交通知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如期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戈
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
人民陪审员 贾继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