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110号
原告:曹文献。
委托代理人:金跃林,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旭彬。
被告:倪彪彪。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号楼1楼115-119号3楼。
负责人:楚军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献诉被告万旭彬、倪彪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献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文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曹文献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雪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