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707号
原告:张俊芹,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王学友,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李云逸,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芹与被告王学友、李云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学友、李云逸的银行存款2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张俊芹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福海新居*幢**室房屋(房地权瑶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学友、李云逸的银行存款2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俊芹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福海新居*幢**室房屋(房地权瑶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