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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行审129号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郑庆椭、熊海萍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庆椭,熊海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481行审129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金缎,局长。被执行人郑庆椭,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熊海萍,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卫计征决(2015)第5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郑庆椭、熊海萍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永卫计征决(2015)第5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75306元。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郑庆椭、熊海萍依法送达了永卫计征决(2015)第5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庆椭、熊海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郑庆椭、熊海萍作出的永卫计征决(2015)第5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卫计征决(2015)第57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龙

审判员 谢永泉

审判员 刘明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雷 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