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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64-1号

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64-1号申请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8816532-8。法定代表人李本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经济开发区东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146754-1。法定代表人尚洪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蔡家岭村六组的土地)采取保全措施。为了避免申请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作出(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蔡家岭村六组的土地。2015年8月5日,本院向郧阳区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蔡家岭村六组的土地四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郧县国用2012第16040427-1、16040427-2、16040427-3和16040427-4号)。后申请人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土地使用证号为郧县国用2012第16040427-4号一宗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蔡家岭村六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郧县国用2012第16040427-4号土地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卓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