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847号原告翟书梅。被告屈小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书梅诉被告屈小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书梅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屈小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书梅撤回对被告屈小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翟书梅承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孟聪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