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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847号

翟书梅与屈小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翟书梅,屈小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847号原告翟书梅。被告屈小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书梅诉被告屈小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书梅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屈小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书梅撤回对被告屈小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翟书梅承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孟聪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