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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911号

上海阜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凤凰山生态植物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911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8民初1911号原告上海阜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遵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亮,上海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远要要,上海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凤凰山生态植物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阜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凤凰山生态植物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阜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阜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8.75元,减半收取计3,104.3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月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芬

代理

审判员  沈月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