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861号原告史丽娜被告李明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负责人米学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丽娜与被告李明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丽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史丽娜负担。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