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6252号原告郑州天地之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9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朱新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亮,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军磊,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未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号协和大厦315号。法定代表人葛亚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地之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未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天地之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