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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318-3号

马鞍山市正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市正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18-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正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被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贾启跃,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号为(2014)和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先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