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615号原告杨天斌,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仲波,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志丹营销服务部,住所志丹县县城。负责人苏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志丹营销服务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天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额退还原告杨天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贺银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