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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444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李明,杨立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444号原告李明,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锋,男,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立建,男,42岁,汉族,杏林镇政府职工,住镇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杨立建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明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李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勇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孔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