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444号原告李明,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锋,男,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立建,男,42岁,汉族,杏林镇政府职工,住镇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杨立建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明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李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勇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孔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