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洪金,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中建中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靖,上海中建中汇(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忠艳,女,汉族,1991年7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石文军,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飘玉,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洪金因与被上诉人冯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洪金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方洪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洪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方洪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伟峰
代理
审判员 叶 存
代理
审判员 王瑞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嘉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