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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723号

贾伯岭与赵玉虎、董凤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贾伯岭,赵玉虎,董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723号

原告:贾伯岭,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东汉,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玉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被告:董凤英,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伯岭与被告赵玉虎、董凤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伯岭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伯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伯岭负担。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