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723号
原告:贾伯岭,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东汉,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玉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被告:董凤英,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伯岭与被告赵玉虎、董凤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伯岭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伯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伯岭负担。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