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069号原告陈永亮,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冀海军,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曹芳,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亮诉被告冀海军、曹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冀海军、曹芳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郑玉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