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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187号

刘永智与李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永智;李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刘永智,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榆县。

委托代理人:绳海深,男,1973年3月2日盛,汉族,现住通榆县。

被告:李兴龙,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职员,住通榆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岩,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智诉被告李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智撤回对被告李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赵亮

审判员刘福临

人民陪审员 胡   冬   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