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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刑初73号

李进东、袁洋犯盗窃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2刑初73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袁某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昭慧、

书记员邱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袁某分别在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部盗窃被害人朱某乙“D”牌黑色挎包1个,内有价值34930元万国牌手表1块,现金7000余元,“D”牌男士手包1个,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一宗;盗窃被害人朱某甲三星手机1部、价值1826元的华为mate7手机1部;在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院心内科病房,盗窃被害人仪军价值891元的白色魅族手机1部;在河北省邯郸市邯钢医院住院部16楼病房,盗窃被害人王某价值120元的VTELi9手机1部、价值70元的YEPENY900手机1部;在邯郸市肥乡县医院新楼8楼801病房,盗窃被害人温某白色立冠手机1部,在外一科病房盗窃被害人武某价值412元的小霸王手机1部;在邯郸市肥乡县骨科医院住院楼后楼2楼第五病房,盗窃被害人李某价值560元的小米3手机1部;在邯郸市广平县医院10楼内二科病房,盗窃被害人赵某价值180元的三星牌手机1部;在河南省安阳市中医院住院部20楼2013病房,盗窃被害人刘某价值1215元的华为荣耀6手机1部;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福泉街,抢走被害人童某挎包1个,内有价值900元的三星牌G5309手机1部、现金1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案发后,“D”牌黑色挎包、“D”牌男士手包、万国牌手表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乙;华为mate7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朱某甲。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李某、袁某认罪态度较好,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如实供述抢夺罪应以自首论,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抢夺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找回其扔掉的财物,应当认定为自首。其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袁某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二部5楼内分泌科5号床病房内,盗窃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留园路1号3幢105室居民朱某甲三星牌手机1部、华为牌mate7手机1部。经鉴定,华为牌mate7手机价值为1826元。案发后,华为牌mate7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二)2015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袁某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一部20楼42床病房内,盗窃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检察院宿舍南楼1号楼402号居民朱某乙黑色背包1个、内有万国牌男士腕表1块、黑色手包1个、现金7000余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一宗。经鉴定,万国牌男士腕表价值人民币34930元。案发后,黑色背包1个、黑色手包1个、万国牌男士腕表1块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朱某乙。(三)2015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袁某在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院心内科5B-16床病房内,盗窃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166号内8号楼102室居民仪军魅族牌M1note手机1部。经鉴定,魅族牌M1note手机价值人民币891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四)2015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袁某在河北省广平县医院10楼内二科病房,盗窃广平县广平镇苏庄村居民赵某三星牌i699手机1部。经鉴定,三星牌i699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五)2015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袁某在河北省肥乡县医院新楼8层801病房,盗窃肥乡县屯庄营乡后营村村民温某白色立冠牌(Leegnr)手机1部。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六)2015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袁某在河北省肥乡县骨科医院后楼2楼楼道东,盗窃肥乡县肥乡镇龙堂堡村村民李某小米3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小米3手机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七)2015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袁某在河北省肥乡县医院的外一科,盗窃肥乡县天台山镇李堡村村民武某小霸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小霸王手机价值人民币412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八)2015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袁某在河北省邯郸市邯钢医院住院楼16层,盗窃河北省魏县张二庄乡闫庄158号11室村民王某YEPENY900手机1部、VTELi9手机1部。经鉴定,YEPENY900手机价值人民币70元、VTELi9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九)2015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袁某在河南省安阳市中医院住院部20层2013房间,盗窃安阳市高楼庄后街居民刘某华为H60-L01(荣耀6)手机1部。经鉴定,华为H60-L01手机价值人民币1215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十)2015年9月1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袁某骑摩托车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与兴业路交叉口东25米左右处,抢夺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永兴家园7-2-501室居民童某挎包1个,内有三星牌G5309手机1部、现金1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抢夺三星牌G5309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被抢夺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被害人童某被抢夺的挎包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童某。被告人李某、袁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二人在河南省安阳市实施抢夺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1、物证照片,证实被害人童某被抢夺物品的特征。2、涉案物品照片一组,证实被告人李某、袁某盗窃的挎包、手包、手表、手机等物品的特征。3、摩托车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袁某流窜作案时所驾驶的摩托车的基本特征。(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10份,分别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朱某乙、朱某甲、王某、刘某、赵某、仪军、温某、李某、武某、童某报案及案件的受理情况。2、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票,证实被害人李某被盗小米3手机购买时的价格。3、二联单据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童某被抢夺的三星G5309手机购买时的价格。4、童某被抢夺现场照片及赃物被抛扔的现场方位照片,证实被害人童某被抢夺的现场情况及其被抢夺的部分物品被抛扔的现场情况。5、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害人童某被抢夺的部分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童某的事实。6、扣押清单2份,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了华为手机1部、万国牌手表1块、包2个、医卡通1张、收据联1张、酒店卡1张、银行卡1张、外币7张、人民币68张、身份证1张,从被告人袁某处扣押了手机13部、女士手表1块、包1个、临时身份证1张的事实。7、发还清单2份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2份,证实公安人员将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的万国牌手表1块、手包1个、单肩背包1个返还给被害人朱某乙的事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袁某抢夺的三星G5309手机1部移送给被害人童某所在的当地公安机关的事实。8、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袁某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作案时的监控截图情况。9、(2008)宣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及其于2014年10月4日刑满后被释放的事实。10、(2009)任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袁某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及其于2015年3月11日刑满后被释放的事实。11、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法制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袁某盗窃的YEPENY900手机1部、VTELi9手机1部系被害人王某被盗的2部手机,及李某、袁某被该局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二人如实供述了其在河南省安阳市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后安阳警方根据李某、袁某的供述,在二被告人扔掉被害人童某被抢的挎包的位置,顺利起获童某被抢夺的其他物品的事实。12、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汤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袁某的归案情况。13、户籍证明信2份,分别证实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90年6月2日、被告人袁某出生于1993年4月20日,二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三)被害人陈述1、朱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6日晚10点左右,其与对象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二部5楼内分泌科5号床病房休息,二人的三星牌手机1部及华为牌手机1部放在床头柜上充电,晚12时左右其睡醒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其便报警的情况。2、朱某乙的陈述,证实其父亲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一部20楼42床病房住院。2015年8月17日凌晨0时左右,其看到自己的黑色皮包还在病房内靠近门口的病床旁边,其睡到4点左右,发现包不见了,皮包价值两万多元、包内的万国牌腕表价值九万多元、还有现金、身份证及多张银行卡,其便报警的情况。3、仪军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9日凌晨3时左右,其丈夫胡德顺放在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院心内科5B-16床床头柜上的的魅族牌手机被盗,故其报警的情况。4、赵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9日其在河北省广平县医院10楼内二科病房陪床,晚上11点30分左右其将三星牌手机放在床头后睡觉了,到了凌晨2点多其发现手机被盗,后其报案的情况。5、温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9日晚8时许,其到河北省肥乡县医院新楼8层801病房看护其婆婆,其将立冠牌手机放在床头的枕头边上充电,30日凌晨3时30分许,其发现手机被盗,后其报警的情况。6、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9日其在河北省肥乡县骨科医院后楼2楼第5病房内照顾病人,晚上其在医院病房外的楼道东边地方躺着玩手机,30日凌晨多把小米3手机放在枕头旁边睡着了,4点多其起来看病人时发现手机被盗,后其报警的情况。7、武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6日,其因孩子生病住进河北省肥乡县医院的外一科,30日晚10点多钟其玩完高仿苹果6手机后放在病房的小桌子上,8月31日凌晨左右其手机被盗了,其后报警的情况。8、王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8月31日2时许,其在河北省邯郸市邯钢医院住院楼16层陪床时,发现其挎包被盗,内有现金1300元余元,两部手机,其调取了医院的监控录像,发现有一个1.75米左右、体型较瘦的男子偷走了其挎包,及其拨打110报警的情况。9、刘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人在河南省安阳市中医院住院部20层2013房间33床住院治疗,2015年8月31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其在病房睡觉,9月1日凌晨1点多,其睡醒后发现放在床头柜上的华为手机不见了,其在医院的监控录像中发现夜里12点多有两个年轻人在走道里乱转,并进到每个病房里面,其怀疑是该二人偷得其手机故其报警的情况。10、童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日20时左右,其骑电动车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路南往东行驶,刚过兴业路口东25米左右处时,一辆摩托车从其身后驶过,坐在后面的一个男青年把其挎在左肩上的女士包抢走,把其拉倒在地,其看到抢包的摩托车一直往东跑了。其包内有三星牌手机1部、现金5000元左右、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其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被告人袁某是狱友关系。2015年8月,其和袁某商量出去偷东西,二人骑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山东省德州市及聊城市、河北省邯郸市、河南省安阳市及以上附近县市的医院,利用凌晨0点以后人们熟睡之机,袁某盗窃、其望风,二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的物品大多为手机;其中在德州市人民医院盗窃的有黑色挎包、十多张银行卡、身份证、8000元左右的现金、1块万国牌手表及两三部手机。另外,其与袁某骑摩托车在河南省安阳市马路上闲逛时,看到一个女的蹬着电动车,左肩上挎着一个包,二人商量抢她的包,袁某骑摩托车在该女的左边贴过去,靠近时别了她一下,其在后面将她的包拽走,后二人骑摩托车跑了五、六公里后,看包内有1000多元现金、1部三星牌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票据等物品,抢的钱买了彩票,除手机外其余物品扔到了下水道里的情况。2、袁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被告人李某是狱友关系。2015年8月中旬,其和李某商量出去偷东西,二人骑着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山东省德州市及聊城市、河北省邯郸市、河南省安阳市及以上附近县市的医院,利用凌晨0点以后人们熟睡之机,其盗窃、李某把风,二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的对象一般是不关门的病房或者是熟睡在走廊里的人,盗窃的物品大多为手机;其中在德州市人民医院盗窃的有黑色挎包1个、包内有黑色钱包1个、现金、1块万国牌手表、银行卡、身份证及三部手机。另外,其骑着摩托车在安阳市马路上闲逛,李某坐在后面,看到一个女的蹬着电动车,左肩上挎着一个包,其骑摩托车靠近那个女的之后,李某将她的包抢走,二人骑摩托车跑一段距离后,看包内有1000多元现金、1部三星牌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抢的钱买了彩票,除了手机其余的东西和包李某扔了。二人将盗窃的手机卖了有五、六部,同偷的钱一样二人平时吃饭、住宿、玩等花了的情况。(五)鉴定意见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某、袁某所盗窃的物品在案发时间的合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1104元,分别为:万国牌男士腕表为34930元、魅族M1note手机为891元、华为H60-L01手机为1215元、三星i699手机为180元、小米3手机为560元、小霸王手机为412元、YEPENY900手机为70元、VTELi9手机为120元、华为mate7手机为1826元、三星牌G5309手机为900元。2、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及国家消费争议商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证实送检的被告人李某、袁某所盗窃的手表,经鉴定后判定为瑞士万国品牌的腕表。(六)辨认笔录1、李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在侦查人员的押解下,辨认本案作案地点的情况。2、袁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袁某在侦查人员的押解下,辨认本案作案地点的情况。上述证据,被告人李某、袁某均未提出异议,且与李某、袁某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价值为47204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另李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袁某犯盗窃罪、抢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惩处。被告人李某、袁某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时,有明确的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故李某、袁某均为主犯。被告人李某、袁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盗窃罪、抢夺罪,应数罪并罚;李某、袁某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夺事实,以自首论。公诉人发表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袁某辩称其抢夺罪应为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扣押未移送的涉案赃物,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印江

代理

审判员  李淑英

人民陪审员  张全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一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