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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741号

彭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741号

原告:彭某,女,汉族。

被告:史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