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741号
原告:彭某,女,汉族。
被告:史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朴 百度搜索“”
彭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741号
原告:彭某,女,汉族。
被告:史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