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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536号

王飞与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飞,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536号原告王飞。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联发广场四期。法定代表人顾长根。被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唯文路19号。法定代表人沈根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杭时代购物广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海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