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刚,男被执行人郭德喜,男被执行人宫祥婵,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宝刚与被执行人郭德喜、宫祥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车辆查封以外,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由于执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江
审 判 员 李国强
代理
审判员 顾孟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树金朱贻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