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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1332号

刘宝刚与郭德喜、宫祥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宝刚,郭德喜,宫祥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刚,男被执行人郭德喜,男被执行人宫祥婵,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宝刚与被执行人郭德喜、宫祥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车辆查封以外,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由于执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江

审 判 员  李国强

代理

审判员  顾孟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树金朱贻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