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坊法执字第344-3号

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潍坊诺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德胜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潍坊诺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德胜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344-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399号。法定代表人杜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诺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号楼2449号。法定代表人杨淑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市德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以北新华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东街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李忠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诺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房坊埠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潍坊诺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德胜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直至债务履行完毕的执行担保。因被执行人潍坊诺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德胜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查,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冻结担保人山东铭佳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辛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