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催字第0011号
申请人:保定海川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刘陀营。
法定代表人:于路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辉,该公司销售经理。申请人保定海川胶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汇票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XX/XX、出票日期2015年9月6日、出票人XX、收款人XX、付款行东台农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圆整、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海川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俊
审判员 臧田桂
审判员 储鹏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