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69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金龙、窦玲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赵以友,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学华,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诉被告赵以友、王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庙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晓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