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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3483号

姚群友与梁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群友,梁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3483号原告姚群友,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李现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梁奎,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姚群友与被告梁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群友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孟红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