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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684号

傅先进与龙兴会、龙兴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先进,龙兴会,龙兴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84号原告傅先进,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龙兴会,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龙兴进,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先进与被告龙兴会、龙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与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傅先进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先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傅先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先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交纳16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傅先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