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84号原告傅先进,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龙兴会,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龙兴进,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先进与被告龙兴会、龙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与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傅先进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先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傅先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先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交纳16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傅先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