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383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8年9月2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杨某刚,男,生于1980年5月2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李某诉与被告杨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2016年4月7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因与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谭永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尹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