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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716-1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津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鑫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安宝工贸有限公司,任洪义,赵国萍,王宝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津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鑫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安宝工贸有限公司,任洪义,赵国萍,王宝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1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赵锋。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楠。被执行人天津市鑫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萍。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安宝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德。被执行人任洪义。被执行人赵国萍。被执行人王宝德。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滨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返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锡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