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冯洁。被执行人袁升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13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冯洁与袁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袁升林工资收入xxx元直至额满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