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749号

冯洁与袁升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洁,袁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冯洁。被执行人袁升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13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冯洁与袁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袁升林工资收入xxx元直至额满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