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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北民初字第00298号

高贵海与赵海、郭香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贵海,郭香敏,赵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北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高贵海,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郭香敏,女,1981年12月25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赵涛,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赵海,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赵江,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唐继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杰雄,该公司职员。

原告高贵海诉被告赵海、被告郭香敏、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贵海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贵海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艾树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