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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民初164号

海南州德洋广场与卓麻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州德洋广场,卓麻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164号原告海南州德洋广场。负责人万德才让,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兵飞,青海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晶,青海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麻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州德洋广场与被告卓麻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6日原告海南州德洋广场以与被告卓麻本达成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德洋广场以与被告卓麻本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州德洋广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文崇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