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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392号

赵慧晶与北京航天双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慧晶,北京航天双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92号申请人赵慧晶,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航天双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7层709。法定代表人魏佳,经理。赵慧晶与北京航天双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1031号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北京航天双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67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103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东民

审 判 员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晓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