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449号原告潘兴林,男,汉族。被告盐亭信诺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云溪街。
法定代表人:袁玉梅。被告绵阳高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游仙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姚绍勇。被告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游仙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姚绍勇。
原告潘兴林与被告盐亭信诺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绵阳高野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勇胜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盐亭县公安局已于2016年3月24日对被告盐亭信诺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兴林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 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