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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刑初76号

徐新建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徐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刑初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新建,农民。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新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汪某丁近亲属汪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冯益伟,被告人徐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新建无驾驶资质。2015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徐新建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阜南县段郢乡方集大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将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汪某丁撞倒,后被告人徐新建驾车逃逸,被害人汪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徐新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汪某丁无责任。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新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被害人汪某丁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徐新建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案发后被告人徐新建驾车逃逸,当庭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新建辩解称,案发当晚其驾驶三轮摩托车返家途经方集大桥路段时,并未与行人相刮撞,现场监控视频中刮撞被害人汪某丁的车辆,不是其驾驶的车辆。其在公安机关所作驾车刮撞行人的供述不属实,系公安人员逼供所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新建系马某乙、王某甲夫妇在阜南县段郢乡经营的“好和家居生活馆”聘用人员,每天无证驾驶无牌照宗申牌蓝色三轮摩托车,途经阜南县方集大桥上下班。该三轮摩托车后车厢车篷上,有在阜南县段郢乡蔡某经营的“双虎家私”家具店张贴的广告,车前部挂有复合肥包装袋制作的风挡。2015年12月4日17时54分左右,被告人徐新建驾驶三轮摩托车下班返家,行驶至阜南县段郢乡至方集镇大桥路段时,未与行人保持安全通行间距和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将同方向行走身着花格睡衣的被害人汪某丁刮撞倒地,致被害人汪某丁头部、右小腿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新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8时43分,阜南县公安局段郢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到达现场,将被害人汪某丁送医救治。2015年12月13日,被害人汪某丁因特重型颅脑损伤,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当晚,被告人徐新建返家后,向其妻子马某甲叙述了其驾车在方集大桥刮撞行人的经过,并与马某甲将三轮摩托车车篷上张贴的“双虎家私名品”广告布及车前方风挡取下隐藏。自案发第二日起,被告人徐新建更换电瓶车、二轮摩托车上下班。2015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新建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在其家柴垛和院中查获印有“双虎家私名品”字样的广告布和上下两端系有竹竿、使用复合肥包装袋制作的风挡。2015年12月11日,阜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徐新建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新建妻子马某甲赔付被害人汪某丁医疗费15000元、丧葬费10200元。以上事实有控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明:2015年12月4日18时43分,阜南县公安局段郢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到达该乡方集大桥,见一身穿格子睡衣的男子躺在桥面西边,鼻子流血,后将该男子送医救治。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阜南县段郢乡至方集镇大桥处,一约40岁男子,身穿花格睡衣坐在桥面上,身靠桥墩,口鼻出血,后脑处有一较大肿包,经询问无应答,身旁有疑似呕吐物。3、监控视频证明:2015年12月4日17时54分许,一辆安装有后车篷,车篷上张贴有广告的蓝色机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阜南县方集大桥桥面,将一同方向身穿花格睡衣的步行男子刮擦倒地的经过。4、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26日8时10分4秒、2015年11月26日17时58分14秒、2015年11月28日17时31分12秒、2015年12月1日7时36分59秒、2015年12月1日17时03分28秒、2015年12月2日7时40分49秒、2015年12月2日17时40分49秒、2015年12月3日7时43分45秒、2015年12月3日17时25分32秒、2015年12月4日17时54分14秒,均有一辆安装有车篷的三轮摩托车经过方集大桥。经证人马某甲、王某甲、马某乙分别辨认,三人均指认该车为被告人徐新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5、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新建家中院内发现一辆蓝色宗申牌机动三轮车。该车尾部印有白色“宗申”两字,中间有划痕,车厢张贴有“四季沐歌”广告布,车顶部为红色布;在被告人徐新建家北侧柴禾处发现被覆盖的一张印有“双虎家私名品”字样的广告布,在院中发现一块“复合肥”塑料布。并依法对上述车辆、物品予以扣押。6、登记单证明:阜南县段郢乡“双虎家私”家具店负责人蔡某保管的客户资料中,记载有:“徐新建:1505321”的内容。7、阜南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汪某丁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于2015年12月4日入院治疗,同年12月13日因救治无效死亡。8、阜南县公安局段郢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新建于2015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经公安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告人徐新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0、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阜公交事故析字(2015)358号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徐新建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南县段郢乡方集大桥时,遇前方行人,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而与同方向步行的汪某丁相撞,发生事故后徐新建逃逸,其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汪某丁无责任。11、阜南县公安局南公(段郢)行罚决字(2015)2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明: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新建因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已执行。12、户籍信息表证明:被害人汪某丁1975年9月15日出生于阜南县,居住于阜南县方集镇马街居委会北街路15-1号;被告人徐新建1972年5月10日出生,居住于阜南县方集镇徐湾村,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新建近亲属先后支付被害人汪某丁近亲属医疗费15000元、丧葬费10200元。14、证人马某甲(系被告人徐新建妻子)证明:案发二个月前,徐新建在段郢街上马某乙家具店干杂工,每天驾驶三轮摩托车上下班。三轮摩托车为蓝色,上面有蓬,外面贴有广告布,前面突出的蓬是红色的,车前装有白色尼龙袋挡风。2015年12月一天傍晚六点钟左右,徐新建骑着三轮摩托车回到家,说在回来的路上,经过方集大桥时,在桥上撞到人了。并说是一辆拉树的车大灯太亮,所以没有看到人,就撞上了。后其与徐新建把三轮车上蒙的广告布拿掉,丢在地里盖树叶,车前面挡风的袋子让其放院子柴禾垛下面,怕别人认出来。事后徐新建说他怕的很,晚上睡不好,并更换电瓶车、二轮摩托车上下班。同时证明,案发后其共赔付对方医疗费15000元、丧葬费10200元。15、证人王某乙、汪某甲、汪某乙证明:2015年12月4日晚,汪某丁去接女儿汪某乙,因电瓶车没有电了,汪某丁独自步行返回,但一直没有回到家,电话也不接。王某乙、汪某甲驾车寻找未果,后见警车频繁出现在方集大桥上,到段郢派出所询问得知当晚一穿花格睡衣的男子,在方集大桥被一辆机动三轮车撞倒。经汪某甲辨认,被撞男子系其父亲汪某丁。16、证人马某乙、王某甲证明:马某乙、王某甲在阜南县段郢乡街上经营“好和家居生活馆”,徐新建是该店聘请的临时工。徐新建平时驾驶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上下班,三轮摩托车带有蓬,车顶部是红色的,车身蒙有双虎家私的广告。方集大桥出事的第二天,徐新建骑两轮摩托车上下班。17、证人蔡某证明:其在阜南县段郢乡经营“双虎家私”家具店。该店为营销,印制了三四十张双虎家私的广告布,蒙在摩的车身两边,一年后可以领一箱酒。经其辨认2015年12月1日17时3分,方集大桥监控视频中出现的一辆三轮摩的,确认该车车身上蒙的是其店印制的广告布。18、证人邓某证明:2015年12月4日18时许,其驾驶三轮柴油车从公桥拉树回方集,行驶到段郢往方集去的大桥中间,看到一个身穿睡衣的男子坐在桥西侧,手臂上下扬动。19、证人吴某证明:其邻居徐新建在阜南县段郢街上马某乙家具店干杂工,徐新建有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的,车上蒙有广告。20、证人汪某丙(系被害人汪某丁侄子)证明:事发后,汪某丁在医院救治时,徐新建家属支付15000元医疗费。21、被告人徐新建供述证明:其在段郢乡马某乙的“好和家具店”打工,平时驾驶自家的一辆无牌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上下班,方集大桥是必经之路。摩托车尾部有“宗申”两个白字,车厢全身蒙有双虎家私的广告塑料布,车头往前突出的顶是一块红色的广告布。双虎家私的广告布是2014年,在段郢双虎家私店贴的,当时家具店登记了其名字和电话号码。2015年12月4日17时许,天已黑,其骑着三轮摩托车回家,从北往南行驶到方集大桥中间,对面来辆拉树的车,车灯很亮,照的啥都看不见了,其骑着摩托车靠桥西边走,突然听到一个人“哎呦”一下,其下意识的减速刹车,回头看了一下,听那个人还说:“哎呦,你蹭到我了”。那个人被其蹭倒后,头朝东,脚朝西,躺在地上。其想只是蹭摔倒了,估计没有啥事,就没有停车,直接走了。那个人步行对南去,靠西边桥边走,穿着花格子袄。是车头前面右侧挡风的化肥袋子刮倒的,化肥袋子是用竹竿支撑的,系化肥袋子的绳都顿断了。等其快到大桥南头时,一辆三轮摩的(不带蓬),从其后面超过去。其拐到西埂没人的地方把绳系好,回家后对妻子马某甲说过方集大桥碰到人了。其想晚上没有人瞧见,别人又找不到其,所以没有停车救治。自第二天起,其怕别人认出出事的摩托车,换马某甲的二轮电瓶车和借妹妹的摩托车上班,把三轮摩托车停在家中院内,并与马某甲把上面蒙的双虎家私广告布拿掉,丢在北地里盖树叶子了,又把车前面化肥袋子拿掉,让马某甲放起来。事后好几天睡不着觉,老想这事。经被告人徐新建辨认,2015年11月26日8时10分、11月28日7时50分、11月30日7时45分、12月1日7时36分、12月2日7时40分、12月3日7时43分,方集大桥监控录像拍摄的,从方集方向向段郢方向行驶的一辆前面有尼龙袋挡风、袋子上有红字、车顶前面是红色的三轮摩托车,都是其驾驶的。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建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非公共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新建在案发后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被害人进行施救,驾车逃离现场,到案后虽曾供述犯罪事实,但庭审中又予以否认,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新建近亲属能够赔付被害人汪某丁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被告人徐新建酌情从轻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新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徐新建无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的代理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徐新建关于被害人汪某丁不是其驾车刮撞致死的辩解,经审理认为,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汪某丁被一辆车篷上张贴有广告的蓝色三轮摩托车刮撞倒地,经被告人徐新建妻子马某甲和被告人徐新建工作的家具店经营者马某乙、王某甲对该监控录像进行辨认,均指认刮撞被害人汪某丁的三轮摩托车系被告人徐新建平时上下班所驾的车辆。被告人徐新建在侦查阶段供认案发当晚返家后,向其妻子马某甲叙述了其驾车途经方集大桥将一穿花格衣服的行人蹭倒,没有停车,尔后又与马某甲将三轮车摩托车上张贴的广告布和挡风帘揭取下,该供述内容得到证人马某甲证言的印证,公安机关亦在被告人徐新建家中查获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和被摘取下的印有“双虎家私名品”字样的广告布和挡风帘。且被告人徐新建供述被撞男子身穿花格衣服的细节,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所证实的被害人汪某丁身着格子睡衣的事实情节相吻合。被告人徐新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指认案发现场位置与现场勘查笔录所载被害人汪某丁受伤倒地的位置也予以吻合。另,被告人徐新建对其在案发后将有别于其他三轮摩托车的明显标识广告布、挡风帘摘取掉隐藏,次日更换其他车辆上下班的行为,未作出合理性解释,综合本案相关证据,该行为显具有掩饰罪行的主观目的。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和认定被害人汪某丁系被告人徐新建驾车刮撞致死。被告人徐新建辩解称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系公安人员逼供所致,经查,被告人徐新建在公安机关曾作过二次有罪供述,公安机关对其中一次讯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该录像反映被告人徐新建在供述过程中,表情自然,供述主动、连续、完整,无被逼供表现,且被告人徐新建就该项辩解也未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证实。综上,对被告人徐新建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生命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新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宁军伟

代理

审判员  余亚东

人民陪审员  朱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